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牙體技術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依應考人所繳驗之畢業證書所載之畢業日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一階段:民國99年7月31日以前畢業者適用。應考人畢業證書須載明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
第二階段:民國99年8月1日至民國102年7月31日畢業者適用。實習採計標準係於合格醫療院所、鑲牙所、牙體技術所或其他實際從事牙體技術業務之相關機構等場所,應在具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之人員指導下,從事固定、活動與矯正贋復物製作達4學分或144小時以上。
第三階段:民國102年8月1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項目、實習時數、實習內容、實習場所(條件)與指導實習之牙醫師、牙體技術師條件如下:
1、實習項目、實習時數及實習內容:
實 習 項 目 |
實習時數 |
實 習 內 容 |
固定贋復技術 |
160小時 |
牙冠牙橋、瓷牙等 |
活動贋復技術 |
80小時 |
全口活動、局部活動等 |
矯正贋復技術 |
80小時 |
平行模、維持器、擴大裝置等 |
2、實習場所的條件:於合格醫療院所、鑲牙所、牙體技術所等場所實習。
3、實習應在領有牙醫師、牙體技術師執照且具2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人員指導下進行。